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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秩序維護法72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酗酒滋事、謾罵喧鬧,不聽禁止者 。二 無正當理由,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。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,妨害公眾安寧者。
所以如果在遇到半夜喧嘩、唱歌、打麻將擾人清夢,
不用客氣直接找警察開罰吧!!
✈🏬🍴閒妻日記🐾🌸㊙
Carolin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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