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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委會動物用藥品管理法
http://www.coa.gov.tw/show_lawcommond.php?serial=9_cikuo_20040915160213

第十九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,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主管機關申請,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,始得登記營業。
動物用藥品販賣業之許可標準、許可證應記載事項與變更登記、營業場所之設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 四十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依第三條之一第四項所為之規定者。
二、違反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者。
三、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,擅自變更原登記事項者。
四、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設廠標準者。
五、違反第十六條之一規定,擅自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動物用藥品者。
六、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,未聘請獸醫師或藥劑師者。
七、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第二項之管理辦法者。
六、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對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、家畜醫院或診所藥品之抽查及抽樣。
七、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,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違反第二項之管理辦法者。
八、違反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者。
九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事項者。
十、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使用準則者。
十一、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一、第三十二條之二、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至第四項之規定者。

 

 

之前在網路上買便宜的犬新寶和蚤不到,

現在都不能買了,

那個賣家的網頁也被刪除了,

 

但是在某些人的網頁還是會有合購的通知,

算是遊走法律邊緣的方式吧!!

 

大家算一下手上的存貨,

我會再找好一點的賣家資料,

到時再看是否需要囤貨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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